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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5507108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 第八點
  1.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530號訂定

    第八點

    農會漁會信用部與受委託機構間應訂定契約,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託事項、範圍及程序。
    (二)農會漁會信用部與受委託機構間之責任歸屬、受委託機構應注意義務、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之保密義務。
    (三)農會漁會信用部對受委託機構進行檢查與稽核之執行標準。
    (四)訂定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其內容應包括:
    1.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第三人表明係接受某特定農會漁會信用部之委託身分,並出示授權書。
    2.受委託機構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收債行為。
    3.受委託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進行催收。
    4.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
    5.受委託機構應明定解聘或懲罰不適任員工之標準。
    (五)受委託機構違反工作準則或其他規定之相關懲罰標準,內容至少包括農會漁會信用部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
    (六)禁止複委任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七)受委託機構應定期或隨時向農會漁會信用部回報債權催收處理情形。
    (八)受委託機構於聘僱人員時,應取得該聘僱人員書面同意農會漁會信用部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九)受委託機構應將違反本要點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農會漁會信用部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1.基本資料。
    2.離職日期。
    3.離職原因。
    (十)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要點而終止契約時,同意由農會漁會信用部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1.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
    2.簽訂契約及終止契約日期。
    3.違反本要點事由。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