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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5507108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70530號訂定

    第十四點

    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應於借款契約簽訂或增訂時,訂定告知債務人之條款;其未訂有告知債務人條款者,農會漁會信用部應書面通知債務人上開委外事項,債務人如有意見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農會漁會信用部,逾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