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農家綜合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C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家綜合貸款要點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C號令修正第4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4.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5.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6.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委會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五)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
    (六)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但第四款第六目及第六款對象,得為從事農產運銷或農業相關之電子商務者。
    一、為強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推動,有效提升加保率,將第一項第二款之貸款對象修正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原符合貸款對象已貸款者,不受本次修正影響。
    二、配合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名稱為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D號令修正第4點、第11點及第13點,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4.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5.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6.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委會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五)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
    (六)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但第四款第六目及第六款對象,得為從事農產運銷或農業相關之電子商務者。
    一、為配合輔導及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對未具有農會會員、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漁會甲類會員資格之青年農民,支應其家計、消費及教育等農家生活改善所需資金,將符合「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之農(漁)民,增列為本貸款對象,爰新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
    二、為確保貸款資金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或從事農產運銷、農業相關之電子商務者所運用,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3.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67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30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農會正會員。
    (二) 農保被保險人。
    (三) 漁會甲類會員。
  5.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修正

    第四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 二十歲以上且在當地設籍達六個月以上之農(漁)民,可辦理本貸款以修建自用農(漁)宅。
    (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辦理本貸款以籌措家計、消費及教育等所需資金:
    1、 農會正會員。
    2、 農保被保險人。
    3、 漁會甲類會員。
  1.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65080266號
    發文日期:
    96年07月26日
    函令摘要:
    釋示利害關係人申辦農家綜合貸款者,是否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
  2.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65014247號
    發文日期:
    96年08月20日
    函令摘要:
    農會正會員且領有固定薪資收入及農會員工為農會正會員可否申貸農家綜合貸款
  3.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2200號
    發文日期:
    95年04月28日
    函令摘要:
    農家綜合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借款人死亡,其配偶申請繼受該等貸款債務疑義案
  4.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55010082號
    發文日期:
    95年01月09日
    函令摘要:
    農會正會員是否包括同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