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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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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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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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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9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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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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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5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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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但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二款但書借款人,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及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之養殖業者,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室內養殖設施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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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B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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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及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之養殖業者,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室內養殖設施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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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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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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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58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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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漁業(民)團體及生產合作社: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及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及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一)區漁會之甲類會員、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正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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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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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漁業(民)團體及生產合作社:
(一) 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 陸上養殖。
(三) 休閒漁業,包含娛樂漁業、休閒漁業及漁業文化。
(四) 水產加工及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一) 區漁會之甲類會員、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會員。
(二) 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