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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5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但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二款但書借款人,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及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之養殖業者,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室內養殖設施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推展我國水產養殖業「生產轉型、綠能共構」,輔導生產模式轉型為室內型設施養殖,及考量借款人興建水產養殖設施初期投入需有足夠資金始得推行,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增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借款人,亦得申請本貸款;惟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爰新增修正規定第三項。
    三、部分從事養殖之借款人,其所在水域係由其他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合法養殖事業仍應納入輔導,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增訂檢附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之借款人,亦得申請本貸款;所稱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包括經濟部水利署核發之「河川區域公(私)地使用許可書-圍築魚塭養殖」,及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之「農業科技園區漁場註冊編號」。
    四、現行第三項規定移列為第四項,文字未修正。
    五、現行第四項規定移列為第五項,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B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及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之養殖業者,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室內養殖設施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部分實際從事養殖漁業經營業者,不具漁會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及農會會員等資格,致無法申貸本貸款,為協助該等業者取得漁業經營所需資金,增列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養殖業者資格,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三、為推動漁電共生政策,鼓勵養殖業者之室內養殖設施屋頂設置綠能設施,或屋頂構造使用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增訂本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及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案,適用較低之貸款利率,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得申請適用該貸款利率之對象;另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應為借款人名義。
    四、為確保貸款效益,爰增訂第四項,明定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得為借款人或他人名義),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該貸款用途,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本貸款之其他類貸款利率,因借款人適用不同之貸款利率,爰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3.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0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58號令修正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漁業(民)團體及生產合作社: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及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及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一)區漁會之甲類會員、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正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5.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三點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漁業(民)團體及生產合作社:
    (一) 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 陸上養殖。
    (三) 休閒漁業,包含娛樂漁業、休閒漁業及漁業文化。
    (四) 水產加工及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一) 區漁會之甲類會員、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會員。
    (二) 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