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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五點
  1.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G號令修正第5點第5點之1第12點,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第五點

    借款人辦理漁船有關週轉金貸款,應同時檢附下列二項相關有效證照或文件:
    (一)貸款之漁船(筏)自申請日起往前追溯最近一年內有實際出海作業三個月以上紀錄。
    (二)貸款之漁船(筏)在有效期間內之船舶定期檢查證書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點係規範申貸週轉金貸款應備文件,現行第二項係規定不予核貸情形,非此範疇,爰移列至第五點之一。
  2.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五點

    借款人辦理漁船有關週轉金貸款,應同時檢附下列二項相關有效證照或文件:
    (一) 貸款之漁船(筏)自申請日起往前追溯最近一年內有實際出海作業三個月以上紀錄。
    (二) 貸款之漁船(筏)在有效期間內之船舶定期檢查證書。
    借款人不得有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違規紀錄及違反漁業法等相關情事;貸款經辦機構得透過漁業署漁船及船員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借款人相關紀錄。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