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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發文機關:
    總統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分類:
    法律
  •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法 第六十一條
  1.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67821號令公布增訂第37條之1及第37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6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第31條、第33條、第37條、第46條至第50條、第54條及第61條條文

    第六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本次修正條文將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規定。
  2.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67821號令公布增訂第37條之1及第37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6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第31條、第33條、第37條、第46條至第50條、第54條及第61條條文

    第六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本次修正條文將自公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規定。
  3.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81號令修正公布第41、61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4. 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520號令公布;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30080138號令核定93年1月30日施行

    第六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