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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B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考量我國漁業發展種類多元,包括沿近海漁船、遠洋漁船、娛樂漁船經營及加工、運銷等,經營資金循環期程多樣化,為配合產業實務需求,爰修正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
  2.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B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養殖漁業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考量養殖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但書規定,將養殖漁業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
  3.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C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養殖石斑魚、烏魚、海鱺、海金鯧及鱸鰻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考量石斑魚養殖四年以上可達較佳上市體型,符合市場大型化魚體之需求,養殖時間趨向延長,海鱺及海金鯧養殖三年以上可達較佳上市體型,符合外銷市場大型化魚體之需求,為符合產業實際需求,提升貸款政策效益,爰修正養殖石斑魚、海鱺及海金鯧之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另酌修文字並將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不分款列示。
  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0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因應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之生產週期特殊性,爰增訂並放寬其週轉金貸款期限。
  5.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0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文字修正。
  6.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