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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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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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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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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9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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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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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B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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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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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B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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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養殖漁業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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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C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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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養殖石斑魚、烏魚、海鱺、海金鯧及鱸鰻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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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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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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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7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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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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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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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