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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5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體長五英吋以下之魚苗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成魚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四款第一目之八、第二目之七及第五款第二目文字。
  2.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號令修正第12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體長五英吋以下之魚苗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成魚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一、考量石斑魚種苗養殖產業經營面積雖小(約一千至二千平方公尺),但產值及養殖經營成本均較高,為符合產業需求,修正第四款第二目之二石斑魚養殖週轉金貸款額度規定,將體長五英吋以下之魚苗養殖週轉金貸款額度調高為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其餘則適用成魚之額度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C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九孔、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4)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六,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一、第一款修正如下:
    (一)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觀察員登船檢查時,漁船應提供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及設備。為輔導船齡三十年以上老船整修,以符合法令並提升漁船航安,爰修正第四目規定,將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一千萬元調高為一千六百萬元。
    (三)為積極貫徹遠洋漁業條例之執法,並輔導我國漁船配合新管理制度適法經營,油料費及漁工薪資等週轉資金將增加,爰修正第五目之一規定,漁船部分週轉金,將每船噸最高貸款額度由三萬元調高為四萬元,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由一千萬元調高為一千三百萬元,並酌修文字;另第五目之二酌作文字修正。
    (四)邇來國際組織關注我國漁業作業安全及漁工人道待遇,為提升我國漁船航安及船員合理生活空間,因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漁船質量較輕,同噸數下可得較大船員生活空間,爰修正第六目規定,將汰建或購置FRP材質漁船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二千七百萬元調高為三千五百萬元,以充裕其造船資金,俾符合國際人道對待漁業勞工之潮流。
    (五)配合第四點貸款用途新增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增列其最高貸款額度,爰新增第七目規定。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三、第四款修正如下:
    (一)生產設施設備貸款:考量石斑魚及午仔魚經營成本較其他鹹水養殖物種高,且經濟價值較高,小面積經營者較多。為符合產業發展現況,爰將第一目之一鹹水養殖之石斑魚及午仔魚,移列新增為第一目之二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並將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由一百萬元調高為二百萬元,明定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另配合調整目次,並酌修第一目之八文字。
    (二)週轉金貸款:考量石斑魚近來養殖成本日趨增加,為符合產業實際需求,爰將第二目之一鹹水養殖之石斑魚,移列新增為第二目之二石斑魚養殖,並將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由三百萬元調高為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一千八百萬元調高為三千萬元,另配合調整目次。
    四、申貸本貸款除須符合本貸款額度上限外,尚應符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每一借款人所貸農機貸款等十六項貸款總餘額上限為八百萬元。但各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惟本貸款額度依經營類別區分四款,其中第一款及第四款經營類別再分用途、設備及養殖種類等訂定最高貸款額度,於適用前開總餘額上限規定,有因申貸項目先後次序不同,而得申貸金額不同之不合理情形,爰新增第五款,明定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規定,於適用前開總餘額上限時,依第五款規定辦理;另規定中各項目係指本貸款各款、目及各目依用途、設備、養殖種類等所定每艘船或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4.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G號令修正第5點、第5點之1、第12點,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4)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5)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7)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六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九孔、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3)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4)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5)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考量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屬非友善環境材質,爰修正第一款第六目規定,將汰建或購置FRP材質漁船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三千萬元調降為二千七百萬元,以引導推廣友善環境材質漁船;另第二目及第三目分小目明列。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三、第四款修正如下:
    (一) 為輔導小型養殖戶整合經營,發揮產業規模經濟之政策,並符養殖漁業產業發展需求,爰評估各養殖種類成本需求及經營規模等,增訂各養殖種類單位面積最高貸款額度,並修正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二) 修正第一目規定,生產設備貸款修正為生產設施設備貸款,並新增及修正養殖種類及貸款額度如下:
    1.鹹水、淡水養殖:增訂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並將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三百萬元(鹹水)及二百五十萬元(淡水)統一調高為五百萬元。
    2.新增甲魚、鰻魚養殖:考量其屬高經濟之外銷產業,且生產成本高於其他魚種,爰新增本類,並明定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五百萬元。
    3.新增室內設施養殖:考量其為目前政策推廣項目,具有降低天然環境影響,提高單位面積產量,降低用水,及減少外來疾病風險等優點,另具高技術高資本特點,爰新增本類,並明定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亦同。
    4. 淺海及文蛤養殖:考量成本因素,將鹹水養殖之文蛤移列本類,另增訂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五十萬元,並將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一百萬元調高為三百萬元。
    5.箱網養殖:增訂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箱網每具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四百萬元,並將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六百萬元調高為二千萬元。
    6. 為配合政策支持具經營規模養殖戶發揮規模經濟之資金需求,另增訂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六之限制。
    (三) 修正第二目規定,週轉金貸款新增及修正養殖種類及貸款額度如下: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九孔、淡水鱸魚養殖:考量成本因素,將淡水養殖之甲魚及淡水鱸魚移列本類,另增訂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並將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三百萬元調高為一千八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增訂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並將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一百六十萬元調高為一千萬元。
    3.新增室內設施養殖:明訂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4. 淺海及文蛤養殖:增訂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五十萬元,並將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一百二十萬元調高為三百萬元。
    5. 箱網養殖:增訂每立方公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元,並將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四百萬元調高為一千八百萬元,另增訂因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開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5.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0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1)新漁機設備:實際金額之九成。
    (2)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實際金額之三成。
    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1)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實際金額之三成。
    (2)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一、配合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取消娛樂漁業漁船總噸位之上限限制及提高相關設施設備標準,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以符產業實際需求。
    二、為鼓勵漁船安裝新品漁機,引導漁業朝向環保節能經營,爰調降第一款第二目舊品漁機及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貸款額度;另安裝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漁機等設備有違反國內或國際間漁業管理規定之虞,爰於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增列為不予核貸項目。
    三、為鼓勵老舊漁船改造,提昇經營效率,爰於第一款第四目增訂漁船整修貸款額度。
    四、考量建造新漁船應先取得同噸級之汰建噸位,爰修正第一款第六目,將上開費用納入本貸款支應範圍,以符合政策意旨。
    五、現行第一款第五目,移列第一款第六目。
  6.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082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購置農委會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3.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5.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船殼已建造完成,並購妥主、副機等主要設備之汰建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一、為支應漁民於取得漁業執照前汰建漁船所需資金,爰修正第一款第五目,增訂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相關適用規定,以因應漁業經營實務及漁業管理必要性。
    二、第一款至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7.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249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2.購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
    3.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4.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二十萬元。
    5.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四百萬元。
    為減輕漁民購買漁機設備、漁網及漁具之負擔,爰修正現行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將貸款額度成數由購置實際金額之八成提高為九成。
  8.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58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2.購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漁機設備,但不含省能源漁船:依實際金額之八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
    3.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八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4.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二十萬元。
    5.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四百萬元。
  9.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2、購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漁機設備,但不含省能源漁船: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
    3、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4、週轉金:
    (1) 漁船部分,每船噸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一千萬元。
    (2) 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二十萬元。
    5、漁船汰建換新,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 觀光休閒文化漁業部分:除綜合觀光休閒漁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外,其餘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三) 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四) 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 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2) 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六十萬元。
    (五) 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六) 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四百萬元。
  10.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體長五英吋以下之魚苗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成魚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一、考量石斑魚種苗養殖產業經營面積雖小(約一千至二千平方公尺),但產值及養殖經營成本均較高,為符合產業需求,修正第四款第二目之二石斑魚養殖週轉金貸款額度規定,將體長五英吋以下之魚苗養殖週轉金貸款額度調高為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其餘則適用成魚之額度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11.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一、考量定置漁業係屬被動性之漁法,符合友善環境之趨勢,應予加強輔導,爰修正第一款第三目之一規定,增訂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並將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五百萬元調高為二千萬元。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三、考量鮑魚及九孔養殖成本較一般大宗魚類高,為符實務需求,爰修正養殖漁業週轉金貸款額度,將第四款第二目之一鹹水養殖之鮑魚及九孔,移列新增為第二目之三鮑魚及九孔養殖,並將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由三百萬元調高為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由一千八百萬元調高為二千萬元,另配合調整目次。
    四、配合第四款第二目修正,第五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