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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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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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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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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9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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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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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5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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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體長五英吋以下之魚苗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成魚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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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號令修正第12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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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體長五英吋以下之魚苗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成魚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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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C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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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九孔、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4)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六,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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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G號令修正第5點、第5點之1、第12點,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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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4)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5)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7)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六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九孔、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3)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4)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5)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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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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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1)新漁機設備:實際金額之九成。
(2)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實際金額之三成。
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最高核貸成數如下:
(1)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實際金額之三成。
(2)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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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08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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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購置農委會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3.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5.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船殼已建造完成,並購妥主、副機等主要設備之汰建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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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249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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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2.購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
3.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4.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二十萬元。
5.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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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58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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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2.購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漁機設備,但不含省能源漁船:依實際金額之八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
3.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八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4.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二十萬元。
5.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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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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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2、購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漁機設備,但不含省能源漁船: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
3、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4、週轉金:
(1) 漁船部分,每船噸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一千萬元。
(2) 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二十萬元。
5、漁船汰建換新,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二) 觀光休閒文化漁業部分:除綜合觀光休閒漁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千萬元外,其餘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三) 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萬元。
(四) 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 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2) 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六十萬元。
(五) 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六) 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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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體長五英吋以下之魚苗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成魚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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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石斑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