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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5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二項文字。
  2.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B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考量我國漁業發展種類多元,包括沿近海漁船、遠洋漁船、娛樂漁船經營及加工、運銷等,經營資金循環期程多樣化,為減輕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者營運及還款壓力,及配合產業實務需求,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週轉金本金寬緩期限統一延長為二年,並分目列示。
    二、第二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B號令修正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但養殖漁業週轉金,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養殖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增訂但書有關養殖漁業週轉金之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二年。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