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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9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八點之一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5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八點之一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貸款存續期間,第三點第四項之貸款,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配合現行第三點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酌修文字。
  2.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B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八點之一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貸款存續期間,第三點第三項之貸款,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一、本點新增。
    二、為確保借款人貸款資金確依本貸款規定用途及其經營計畫運用,並參考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增訂貸款經辦機構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之方式及期限。
    三、另為推動漁電共生政策,鼓勵養殖業者之室內養殖設施屋頂設置綠能設施,或屋頂構造使用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對於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及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案,適用較低之貸款利率。為兼顧綠能及漁業發展,並確保貸款效益,對於貸款利率適用上述規定之貸款案,貸款經辦機構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