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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第三點
  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第14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或雲世代農業數位轉型業界參與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或雲世代農業數位轉型業界參與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2.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731E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一、為加速推動農產品溯源政策,鼓勵業者加入產銷履歷驗證制度,考量通過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其係配合農業政策且證明文件明確,為提升貸款審查作業效率,該等對象之產銷經營計畫免再送農委會核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增列通過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為貸款對象。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G號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一、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對象中,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其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考量前開措施具緊急性,為縮短貸款時程,該等對象如由農委會予以認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取得證明文件者得逕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貸,爰第一項新增第十一款規定,並配合調整款次。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十一款對象係配合農委會辦理農產品產銷調節,其資金需求為農產品收購、儲存、加工及運銷等週轉用途,且屬緊急性、偶發性,非循環性,爰新增第二項規定,並配合調整項次。
    三、現行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K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一、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規範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之貸款對象,須申貸本貸款之最近三年內曾獲前揭補助計畫,如逾該期限,則不具申貸資格,為推動智慧農業技術應用與產業導入,及農業科技產業化,另考量該等對象已具有相關研發及技術能力,為鼓勵其持續投入智慧農業技術、產品、服務應用及研發,爰刪除最近三年內之規定;另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一百零九年度補助申請公告,業修改名稱為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爰依實務推動情形,配合修正計畫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J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第17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三款規範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貸款對象為公司,惟前開獎項之甄選對象尚包含農民團體,爰將其納入貸款對象,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配合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將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增列為貸款對象;另現行第一款對象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及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考量其係配合農業政策,且證明文件明確,為提升貸款審查作業效率,該等對象之產銷經營計畫免再送農委會核定,爰新增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並配合調整款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
  6.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F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二)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公司,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 「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與「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業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奉行政院核示終止推動,爰配合刪除該貸款對象,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 因應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推動智慧農業生產關鍵技術之開發與應用,將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者,增列為貸款對象,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三) 為改善農村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產業企業化經營,將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者,增列為貸款對象,爰新增第八款規定,並配合調整款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
  7.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O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二)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
    (三) 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公司,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 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 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 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 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一、為簡化貸款規定,第一項貸款對象刪除分類規定,並將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七目移列至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8.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產銷經營類:配合農委會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二)研發創新類:從事農、林、漁、牧業之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技術服務及其他農業科學技術之試驗研究改良與開發創新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
    2.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公司,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3.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4.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5.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6.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7.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一、考量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資源有限,故明定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從事產銷經營應配合農委會推動相關農業政策且其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另如為從事研發創新類者,應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政府創新研發相關獎項者、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或農科院創新育成中心者或其他經農委會認定研發具創新性之農企業者等為貸款對象。
    二、明定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以資周全;所稱之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以免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農業企業機構規定混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