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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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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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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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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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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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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第14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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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或雲世代農業數位轉型業界參與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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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731E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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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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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G號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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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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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K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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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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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J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第17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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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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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F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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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二)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公司,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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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O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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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二)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
(三) 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公司,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 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 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 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 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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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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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產銷經營類:配合農委會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二)研發創新類:從事農、林、漁、牧業之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技術服務及其他農業科學技術之試驗研究改良與開發創新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
2.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公司,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3.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4.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5.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6.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7.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