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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208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10 日

最新修訂

第一點

農業部為協助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提升技術能力或從事研究發展,以提高生產技術與產品品質或服務之附加價值,強化競爭力,促進農業產業升級,特訂定本要點。

第三點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業部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業部核定。
(二)曾獲農業部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或雲世代農業數位轉型業界參與計畫。
(三)曾獲農業部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業部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者。
(六)曾獲農業部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業部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業部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業部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業部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經農業部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經農業部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
(十二)其他經農業部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第五點

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應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其申請資格條件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農業部核定之經營計畫書。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獲業界科技專案補助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雲世代農業數位轉型業界參與計畫、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進駐或曾進駐創新育成中心、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證明、農業部出具意見書、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友善環境耕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輔導計畫同意函或農業部出具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證明文件等佐證資料。

第七點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單位)及核定產銷經營計畫為農業部及其所屬農糧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漁業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等相關機關。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一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除前款外,本貸款額度如下: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者,週轉金最高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本貸款借款人加計其負責人申請農業部各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千萬元。農民組織負責人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之負責人認定之;農企業負責人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認定之。
3.購置冷鏈物流設施(備)之資本支出,有特殊情形,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二目限制。
4.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5.借款人另獲政府補助者,該補助項目與本貸款用途重複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貸前已獲補助者,本貸款額度應扣除補助金額。
(2)申貸後獲補助且本貸款核貸金額包含該補助金額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