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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第四點
  1.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1B號令修正第4點,並自105年10月12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用途為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農產運銷、外銷集貨供應、電子商務及研究發展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營運所需週轉金。
    前項貸款用途不包括購地所需資金。
    第一項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一、因應電子商務時代來臨,鼓勵農產品多元化行銷,第一項貸款用途,新增支應電子商務建構平台及銷售農產品等所需資金。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O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四點

    本貸款用途為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農產運銷、外銷集貨供應及研究發展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營運所需週轉金。
    前項貸款用途不包括購地所需資金。
    第一項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配合貸款對象刪除分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

    第四點

    本貸款用途如下:
    (一)產銷經營類: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農產運銷及外銷集貨供應等所需設施、設備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所需資金。
    (二)研發創新類:從事研究發展等計畫所需之資金。
    前項各款貸款用途不包括購地所需資金。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本貸款用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