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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G號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考量我國漁業發展種類多元,包括沿近海漁船、遠洋漁船、娛樂漁船經營及加工、運銷等,經營資金循環期程多樣化,為配合產業實務需求,爰修正但書規定,將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非循環動用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2.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K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或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考量農(漁)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農、林、牧業及養殖漁業非循環動用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另但書規定之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指漁撈、水產加工或運銷等。
  3.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5F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月16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為配合農業轉型創新需要,鼓勵農民轉型成立農企業,減輕其營運壓力,另考量廠房及部分農業設施實際耐用年限可達十五年,爰修正資本支出貸款期限由十年延長為十五年。
  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

    第十一點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本貸款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