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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G號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一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除前款外,本貸款額度如下:
    1.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者,週轉金最高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本貸款借款人加計其負責人申請農委會各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千萬元。農民組織負責人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之負責人認定之;農企業負責人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認定之。
    3.購置冷鏈物流設施(備)之資本支出,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二目限制。
    4.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5.借款人另獲政府補助者,該補助項目與本貸款用途重複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貸前已獲補助者,本貸款額度應扣除補助金額。
    (2)申貸後獲補助且本貸款核貸金額包含該補助金額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一、配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貸款對象新增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增列其最高貸款額度,爰新增第一款規定。
    二、現行第一款遞移為第二款並與現行第二款合併,分目列示,修正如下:
    (一)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農民組織及農企業負責人之認定方式,爰修正第二目規定。
    (三)為鼓勵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投入農產品冷鏈物流發展,增訂購置冷鏈物流設施(備)之資本支出,得專案申請提高貸款額度,爰增訂第三目規定。
    (四)現行第一款後段貸款成數規定,移列新增至第四目。
    (五)現行序文本貸款額度應扣除政府補助金額規定,移列新增至第五目,另考量實務上政府各項補助條件、項目及程序不同,部分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於獲補助款前即有支付工程款項等之資金需求,爰就實務執行情況,予以明確區分申貸前後獲補助款之處理方式。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並應扣除政府補助金額:
    (一)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者,週轉金最高為新臺幣二千萬元。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二)本貸款借款人加計其負責人申請農委會各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千萬元。
    本貸款額度。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