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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第十四點
  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第14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簡稱專案農貸)係支應農漁民經營農、林、漁、牧業所需資金,其還款方式須考量農產業之特殊性,及與其他專案農貸規定之一致性,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一,將本貸款非循環動用週轉金本金之償還方式,修正為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以符合實務並減輕借款人財務負擔。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G號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考量我國漁業發展種類多元,包括沿近海漁船、遠洋漁船、娛樂漁船經營及加工、運銷等,經營資金循環期程多樣化,為減輕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者營運及還款壓力,及配合產業實務需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小目但書規定,將非循環動用週轉金本金寬緩期限統一延長為二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K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第11點、第14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不適用之。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農(漁)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增訂農、林、牧業及養殖漁業非循環動用週轉金之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二年;另但書規定之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指漁撈、水產加工或運銷等。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

    第十四點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隨同繳付。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定之最長期限。
    一、本貸款償還方式。
    二、為紓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創業初期,資金回收較為困難,故規定資本支出之本金得約定最長三年之寬緩期,以減輕其還款壓力,另為利資金彈性靈活運用,明定週轉金得以循環動用。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