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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第十七點
  1.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J號令修正第3點第5點第17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七點

    本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並考量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共同適用規定應有一致性原則,且為使用語一致、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並將現行但書規定移列新增為第二項,另增訂第三項規定,俾利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

    第十七點

    本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第一次動撥,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撥完畢。但借款人確有困難,若工程未能於二年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動撥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明定資金撥付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