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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85007號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第23條附表1、第24條附表2之3、附表2之4,並定自111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 如下:
    一、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二、農企業:指符合中 小企業認定標準之 事業。
    三、農產運銷:指農業 發展條例第三條第 十七款規定之農產 品之集貨、選別、 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 項作業。
    一、依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同年十月一日施行之農田水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故在農田水利法施行後,原農田水利會已改制為公務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非屬農民組織,爰配合修正第一款,將農田水利會予以刪除。
    二、配合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合作社法,刪除合作社種類之規定,凡依該法成立之合作組織,不論名稱為何,均為該法所稱之合作社,爰將第一款「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修正為「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2.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
    二、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三、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五、二之十五及二之十七,各種貸款用途規定,均包括農產運銷及其定義,為簡化規定,爰增列有關農業產銷之定義規定。
  3.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三條

    前條第一款農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二、農(漁)民團體。
    三、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使用土地、用水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從事之農、漁、牧生產應經核准或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七年。但貸款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四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一、本貸款意旨在於協助農(漁)民購置或改造農(漁)機械及自動化設備,以提高其生產及經營效率。
    二、因應產業實務需求,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及貸款期限。
    三、第四項規定本貸款之利率。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