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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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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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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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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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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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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85007號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第23條附表1、第24條附表2之3、附表2之4,並定自111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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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 如下:
一、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二、農企業:指符合中 小企業認定標準之 事業。
三、農產運銷:指農業 發展條例第三條第 十七款規定之農產 品之集貨、選別、 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 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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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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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
二、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三、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 (藏) 、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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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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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第一款農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二、農(漁)民團體。
三、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使用土地、用水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從事之農、漁、牧生產應經核准或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七年。但貸款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四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