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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0A號令修正,並定自107年4月16日施行

    第四條

    農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二、農(漁)民團體。
    三、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使用土地、用水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從事之農業生產應經核准或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貸款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七年。
    二、購置或投資之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有耐用年限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旨在規範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從事農、漁、牧生產應符合相關規定,為振興林業發展,推動提高國內木材自給率政策,將林業機械納入貸款用途支應範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納入林業生產,並參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有關農業之定義,修正農、漁、牧生產為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生產。
  2.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四條

    農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二、農(漁)民團體。
    三、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使用土地、用水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從事之農、漁、牧生產應經核准或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貸款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七年。
    二、購置或投資之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有耐用年限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農民反映多數農機設備如適當維修保養,其耐用年限將可超逾現行規定之貸款期限,修正第三項貸款期限由七年延長為十年。但貸款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由四年延長為七年。並新增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耐用年限超逾貸款期限者,貸款經辦機構得在耐用年限覈實貸放,以符實務需求。
    五、為簡化貸款規定,第四項貸款利率規定,移列至第二十三條以附表統一規範。
  3.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05A號令修正

    第四條

    二條第二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 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二、 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配合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該要點輔導對象係針對農業組織酒莊,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貸款對象規定。
  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80號令修正

    第四條

    第二條第二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一、為配合輔導活化休耕地政策,協助地方特色產業發展之重要項目,爰新增第一項第十一款養蠶、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本貸款對象。
    二、因應果樹、苗木、茶及油茶等生長週期特殊性,爰於第三項增訂並放寬其週轉金貸款期限。
    三、現行第十一款移列第十二款。
  5.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四條

    第二條第二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一、本貸款意旨在於協助農糧產業經營者改善其營運及促進事業健全發展,擴展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以提升整體農糧產業競爭力。
    二、因應產業實務需求,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及貸款期限。
    三、第四項規定本貸款之利率。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