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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25085543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並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第五條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 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 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及其設施(備)施工完成後,其核定或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為推動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政策,引導農民建置智能化溫網室,提升防災效能,依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第九點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申請貸款之額度係依興設溫網室實際需求覈實貸放,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定結構型鋼骨溫網室每公頃最高補助金額除以補助比率辦理,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即第一項第九款之貸款對象應限於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者,爰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二、為減輕農民興設溫網室經濟負擔,俾利政策推動,修正第四項規定,增訂「及其設施(備)」等文字,使貸款支應範圍擴大包括第一項第九款所定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中所列之相關設施(備),即資金除用於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外,亦可用於其設施(備)。設施(備)施工完成後,其核定或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亦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84729A號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之十三、第二十七條附表三之十三,並定自110年8月1日施行。

    第五條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為加速推動農產品溯源政策,鼓勵農民加入產銷履歷驗證制度,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增列通過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貸款對象。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1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並定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第五條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三項,係規範得申請適用第二十三條附表一本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所屬貸款利率之對象,爰移列至第二十三條附表一備註一規範。
    三、現行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六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項,文字未修正。
  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0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23條附表1,並定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日施行

    第五條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八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菇類栽培場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前項貸款用途,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考量農糧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六項規定,將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
  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8A號令修正,並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施行

    第五條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八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菇類栽培場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前項貸款用途,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種植果樹、苗木、茶及油茶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一、配合有機農業促進法制定公布及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訂定發布,爰第一項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新增第三項至第五項:
    (一)為推動農業綠能政策,鼓勵菇蕈生產業者之菇類栽培場屋頂設置綠能設施,於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三點增訂本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適用較低之貸款利率,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得申請適用該貸款利率之對象;另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應為借款人名義。
    (二)為確保貸款效益,爰增訂第四項,明定第三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得為借款人或他人名義),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該貸款用途,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三點本貸款之其他類貸款利率,且因借款人適用不同之貸款利率,致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三)現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第三點第四項,係規範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溫網室施工完成後,其核定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動撥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併同增訂於第五項,另前揭屆期未補正之處理方式,係指應收回其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並繳還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該筆貸款資金需求,貸款經辦機構得另以其一般放款支應,或亦得要求借款人自行清償;為使用語一致、明確,且貸款經辦機構以一般放款核貸係屬其自主範疇,爰參酌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酌作文字修正。經收回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借款人該筆貸款資金需求,貸款經辦機構仍得另以其一般放款支應;另調整項次。
    四、現行第三項遞移為第六項,並將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不分款列示,另酌修文字。
  6.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84048A號令修正,並定自106年6月9日施行

    第五條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考量本貸款第五款農村製酒業、第六款洋蔥購貯及第十一款養蠶或栽桑等對象,政策及實務貸款需求已少,爰予以刪除,該等對象得改依修正後第十款規定申貸,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率。
    • 為配合政策引導農戶提升農業防災能力及經營效率,以穩定蔬果產銷,增訂第九款經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貸款對象。
    • 配合前開各款之增刪,調整款次。
    二、現行第二項規定,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僅得擇一資格申貸,考量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為當前重要農業政策,爰修正為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放寬前項第九款貸款對象得免適用本項限制規定。
    三、第三項未修正。
  7.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五條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四、為簡化貸款規定,第四項貸款利率規定,移列至第二十三條以附表統一規範。
  8.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80號令修正

    第五條

    第二條第三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因應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之生產週期特殊性,爰於第三項增訂並放寬其週轉金貸款期限。
  9.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五條

    第二條第三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一、本貸款意旨在於鼓勵漁業經營者,擴大漁業經營規模,加強輔導其經營所需資金,以提升漁業經營競爭力,提高漁業所得,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村社會之安定與漁村經濟繁榮。
    二、因應產業實務需求,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及貸款期限。
    三、第四項規定本貸款之利率。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