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八條
  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85007號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第23條附表1、第24條附表2之3、附表2之4,並定自111年10月1日施行

    第八條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為強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推動,有效提升加保率,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貸款對象條件修正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原符合貸款對象已貸款者,不受本次修正影響。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84729A號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之十三、第二十七條附表三之十三,並定自110年8月1日施行。

    第八條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查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名稱為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爰第二款配合修正。
    (二)考量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已增列壯年農民為貸款對象,貸款額度及利率較為優惠,且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借款人,符合條件者亦得申貸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因現行第一項第三款之貸款對象多與上開對象適用範圍重疊,爰予刪除。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1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並定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第八條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三、年齡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四)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我國漁業發展種類多元,包括加工及運銷等,經營資金循環期程多樣化,為配合產業實務需求,爰刪除第三項但書規定,將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
  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0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23條附表1,並定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日施行

    第八條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三、年齡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四)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農(漁)業者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將農、林、牧業及養殖漁業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另但書規定之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指水產加工或運銷等。
  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8A號令修正,並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施行

    第八條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三、年齡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四)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種植果樹、苗木、茶、油茶、養殖石斑魚、烏魚、海鱺、海金鯧、鱸鰻、購置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部分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漁)民,因年齡已逾四十五歲,且不具農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及產銷班班員等資格,僅具農場實習經驗等,致無法申貸部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申貸程序較為繁瑣,為利該等農(漁)民取得營農所需資金,爰新增第三款規定。其中第三款第四目之申貸資格佐證資料,貸款經辦機構得以農業僱用契約、僱主出具之在職證明、勞工保險、自產之農產品銷貨紀錄、與通路商訂定之農產品交付契約、購買農業用機器與資材或契作文件等,或其他足資證明有受僱或本身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資料予以佐證。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石斑魚養殖四年以上可達較佳上市體型,符合市場大型化魚體之需求,養殖時間趨向延長,海鱺及海金鯧養殖三年以上可達較佳上市體型,符合外銷市場大型化魚體之需求,為符合產業實際需求,提升貸款政策效益;另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達到最佳獲利之使用期限最長為五年,且為因應近幾年政府輔導現代化畜禽舍政策,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將養殖石斑魚、海鱺、海金鯧、購置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之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另酌修文字並將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不分款列示。
  6.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八條

    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之產銷班或其班員。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其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亦應經班會決議通過。
    借款人為前項第一款農(漁)民或第二款產銷班班員者,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與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整併,將現行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農民產銷班及班員貸款對象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第一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未修正。
    五、簡化貸款規定,第四項貸款利率規定,移列至第二十三條以附表統一規範。
  7.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80號令修正

    第八條

    第二條第六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或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蘭花:四年。
    二、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三、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因應果樹、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等生長週期特殊性,爰於第三項增訂並放寬其週轉金貸款期限。
  8.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八條

    第二條第六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或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蘭花類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四年,苗木類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一、本貸款意旨在於發展農業科技,營造農業科技產業群聚,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並鼓勵業者進駐農業科技園區投資生產。
    二、因應產業實務需求,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及貸款期限。
    三、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服務之事業,未從事農業生產,故非本貸款支應對象。
    四、第四項規定本貸款之利率。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