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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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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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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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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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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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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25085543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並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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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取得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核准函或園區租賃契約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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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1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並定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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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或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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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0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23條附表1,並定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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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或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或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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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8A號令修正,並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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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或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種植蘭花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四年,種植果樹、苗木、茶、油茶、養殖石斑魚、烏魚、海鱺、海金鯧、鱸鰻、購置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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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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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不包括在內。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或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借款人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蘭花:四年。
二、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三、其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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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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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二條第七款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
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三、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
前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
二、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三、週轉金:最長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