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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25085543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並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第十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
    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三、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分署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
    前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
    二、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三、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改制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酌修第一項第三款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0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23條附表1,並定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日施行

    第十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三、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
    前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
    二、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三、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農民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將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3.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十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
    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
    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三、具有經營能力及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
    前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興建、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
    二、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三、週轉金:最長三年。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簡化貸款規定,第三項貸款利率規定,移列至第二十三條以附表統一規範。
  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十條

    第二條第八款農家綜合貸款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一、本貸款意旨在於改善農(漁)民生活環境,以提高其生活品質。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及貸款期限。
    三、第三項規定本貸款之利率。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