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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十二條
  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十二條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之對象為各級農(漁)會。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簡化貸款規定,第三項貸款利率規定,移列至第二十三條以附表統一規範。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十款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之對象為各級農(漁)會。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貸款案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外,其餘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一、本貸款意旨在於協助農(漁)會發展事業,提昇競爭能力,以發揮服務農(漁)民之專業功能。
    二、因應產業實務需求,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及貸款期限。
    三、第三項規定本貸款之利率。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