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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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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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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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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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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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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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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造林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一)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二)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長十九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三、造林地管理,資本支出最長十四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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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0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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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二條第十二款造林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一)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二)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長十九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三、造林地管理,資本支出最長十四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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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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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造林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一)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二)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長十九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三、造林地管理,資本支出最長十四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