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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十三條
  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十三條

    造林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一)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二)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長十九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三、造林地管理,資本支出最長十四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簡化貸款規定,第三項貸款利率規定,移列至第二十三條以附表統一規範。
  2.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0A號令修正

    第十四條

    第二條第十二款造林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一)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二)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長十九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三、造林地管理,資本支出最長十四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貸款用途增列週轉金,爰修正第二項明定資本支出與週轉金最長年限。
  3.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十四條

    造林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一)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二)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長十九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三、造林地管理,資本支出最長十四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本貸款意旨在於獎勵私人或農民團體造林,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
    二、因應產業實務需求,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及貸款期限。
    三、第三項規定本貸款之利率。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