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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十四條
  1.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85007號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第23條附表1、第24條附表2之3、附表2之4,並定自111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四條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對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第一項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格。
    二、具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政策。
    第一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專業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為強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推動,有效提升加保率,將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貸款對象為農業企業機構者,其股東應具備條件修正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原符合貸款對象已貸款者,不受本次修正影響。
    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0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23條附表1,並定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日施行

    第十四條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對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第一項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
    二、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政策。
    第一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專業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考量大專業農經營初期投入回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四項第二款規定,將經營貸款類之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
  3.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8A號令修正,並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施行

    第十四條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對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第一項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
    二、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政策。
    第一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專業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種植果樹、苗木、茶及油茶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一、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補助作業規範,業將大佃農名詞修正為大專業農,為符合政策輔導適用範疇之一致性,爰修正第一項貸款及政策名稱,及第四項第一款相關名詞;另現行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之規定為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補助作業規範,及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惟政策執行面常因實務作業問題而增修規定,為免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之規定增修,而本貸款又應配合修正,爰修正第一項貸款對象應符合之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配合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酌修第四項第二款文字,並將現行第一目及第二目合併,不分目列示。
  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十四條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對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第一項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
    二、具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政策。
    第一項貸款期限如下: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受年期之限制。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四、為簡化貸款規定,第五項貸款利率規定,移列至第二十三條以附表統一規範。
  5.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0A號令修正

    第十四條

    第二條第十二款造林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一)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二)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長十九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三、造林地管理,資本支出最長十四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貸款用途增列週轉金,爰修正第二項明定資本支出與週轉金最長年限。
  6.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十四條

    第二條第十二款造林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一)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二)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最長二十年。
    二、造林地撫育,最長十九年。
    三、造林地管理,最長十四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一、本貸款意旨在於獎勵私人或農民團體造林,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
    二、因應產業實務需求,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及貸款期限。
    三、第三項規定本貸款之利率。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