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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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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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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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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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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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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0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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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為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十年。但購置之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有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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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207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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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十年。
但購置之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有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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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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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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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05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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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第二條第十四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其中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五。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為年息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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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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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第二條第十四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為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或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