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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十五條
  1.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0A號令修正

    第十五條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為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十年。但購置之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有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酌性質相近之農機
    貸款規定,修正第二項本貸款期限由七年延長為十年,並新增但書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貸款經辦機構得在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以符實務需求。
  2.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207A號令修正

    第十五條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十年。
    但購置之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有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酌性質相近之農機貸款規定,修正第二項本貸款期限由七年延長為十年,並新增但書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貸款經辦機構得在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以符實務需求。
  3.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十五條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簡化貸款規定,第三項貸款利率規定,移列至第二十三條以附表統一規範。
  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05A號令修正

    第十六條

    第二條第十四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其中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五。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為年息百分之三。
    一、考量部分農企業有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需求,另為使嚴重地層下陷及受污染農業地區之農地多元利用,爰增加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企業與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為貸款對象。
    二、第三項基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貸款利率大部分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為求一致性並簡化規定,調整本貸款利率;又考量貸款對象及用途差異,調整適用利率。
  5.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十六條

    第二條第十四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為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或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一、本貸款意旨在於鼓勵使用具節能減碳效益之農業生產機械設備。
    二、因應產業實務需求,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及貸款期限。
    三、第三項規定本貸款之利率。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