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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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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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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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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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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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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25085543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並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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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五)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七)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八)申貸前五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第一項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一、違反前項規定。
二、申請漁業類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養殖漁業登記證;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未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三、申請畜牧類貸款,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未於撥貸後二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有前述情形,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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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25085128號令修正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並定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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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五)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七)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八)申貸前五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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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85007號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第23條附表1、第24條附表2之3、附表2之4,並定自111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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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
(五)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七)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八)申貸前五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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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84729A號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之十三、第二十七條附表三之十三,並定自110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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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五)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七)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八)申貸前五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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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8A號令修正,並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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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五)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七)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八)申貸前五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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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0A號令修正,並定自107年4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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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五)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七)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八)申貸前五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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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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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五)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七)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但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者,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
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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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05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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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第二條第十四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其中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五。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為年息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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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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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第二條第十四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為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或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