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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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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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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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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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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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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1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並定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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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之對象為天然災害發生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地區從事農業相關經營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遭受農業損失者。但從事農產運銷業者,應以有使用國產原料或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為限。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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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0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23條附表1,並定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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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之對象為天然災害發生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地區從事農業相關經營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遭受農業損失者。但從事農產運銷業者,應以有使用國產原料或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為限。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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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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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之對象為天然災害發生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地區從事農業相關經營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遭受農業損失者。但從事農產運銷業者,應以有使用國產原料或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為限。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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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84368F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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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及第十九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新(擴)建蛋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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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05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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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及第十九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 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新(擴)建蛋雞場。
第二條第十八款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 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
二、 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
三、 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查)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不予核貸之情形,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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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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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 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新(擴)建蛋雞場。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不予核貸之情形,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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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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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 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蠶繭及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新(擴)建蛋雞場。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不予核貸之情形,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