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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二十一條
  1.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並定自113年8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核貸: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
    (二)已取得大蒜產銷履歷驗證零點五公頃以上,再擴大產銷履歷驗證生產面積。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八、種植柚子,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或都市計畫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九、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風景區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十、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核貸:
    (一)第十六條之貸款,檢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前述證照。
    (二)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十一、未領有定置漁業權執照之漁場、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但第十六條之貸款,檢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定置漁業權執照或漁業執照,得予核貸。
    十二、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三、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四、申貸時,有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屬漁業法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依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十五、開放式禽舍或每隻蛋雞活動面積小於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之新(擴)建蛋雞場。
    未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參加豬隻死亡保險之豬隻飼養業者,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核貸。
    一、修正第一項序文及相關款次規定,說明如下:
    (一)序文配合第二條現行第十八款之款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一百零二年訂定本辦法規定時空背景已與現今有所差異,市售金針違規情形已大幅改善,為鼓勵金針農友積極投入更安全之生產,爰修正第六款規定,於不予核貸項目刪除金針,即種植金針者,得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三)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之土地,依法從事農林漁牧之使用者,無涉超限利用事宜,仍應以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兼顧生產及保育功能為宜。考量風景區農牧用地於適當農業操作及田間管理下,種植茶樹仍能兼顧生產、生態及景觀,爰修正第九款規定,增訂於風景區農牧用地種植茶樹者,得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四)配合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移列修正條文第五項規定其處置方式,第十四款酌作文字修正,即屬漁業法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與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仍屬不予核貸之情形。
    (五)其餘未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25085543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三,並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八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核貸: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
    (二)已取得大蒜產銷履歷驗證零點五公頃以上,再擴大產銷履歷驗證生產面積。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八、種植柚子,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或都市計畫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九、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十、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核貸:
    (一)第十六條之貸款,檢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前述證照。
    (二)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十一、未領有定置漁業權執照之漁場、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但第十六條之貸款,檢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定置漁業權執照或漁業執照,得予核貸。
    十二、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三、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四、申貸時,有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依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十五、開放式禽舍或每隻蛋雞活動面積小於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之新(擴)建蛋雞場。
    未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參加豬隻死亡保險之豬隻飼養業者,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核貸。
    一、酌修第一項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文字,明定符合但書規定者,得予核貸。
    二、部分從事養殖之借款人,其所在水域係由其他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合法養殖事業仍應納入輔導,爰修正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增訂檢附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者,得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三、為推展我國水產養殖業「生產轉型、綠能共構」,輔導生產模式轉型為室內型設施養殖,及考量借款人興建水產養殖設施初期投入需有足夠資金始得推行,修正第一項第十款但書規定,增訂輔導漁業經營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申請養殖漁業類貸款之借款人,得檢附借款人本人之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至於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之對象為農企業,考量其籌資能力較佳,且農業發展基金資源有限,故農企業仍應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始得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四、配合第六條第三項修正移列至第四項,酌修第一項第十四款文字。
    五、第二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85007號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第23條附表1、第24條附表2之3、附表2之4,並定自111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八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
    (二)已取得大蒜產銷履歷驗證零點五公頃以上,再擴大產銷履歷驗證生產面積。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八、種植柚子,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或都市計畫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九、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十、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但第十六條之貸款,檢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前述證照,不在此限。
    十一、未領有定置漁業權執照之漁場、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但第十六條之貸款,檢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定置漁業權執照或漁業執照,不在此限。
    十二、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三、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四、申貸時,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依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十五、開放式禽舍或每隻蛋雞活動面積小於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之新(擴)建蛋雞場。
    未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參加豬隻死亡保險之豬隻飼養業者,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核貸。
    一、為推動大蒜產銷履歷驗證業務,修正第一項第六款但書,於第二目增訂農民已取得大蒜產銷履歷驗證零點五公頃以上者,得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並以其擴大產銷履歷驗證生產面積,所需經費為限。
    二、為推動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及改善缺工問題,第一項第十款增訂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申請漁業貸款者,得檢附借款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證照。
    三、考量定置漁業經營需求,第一項第十一款增訂定置漁業經營之貸款用途及其應檢附文件之規定;另增訂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得檢附借款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定置漁業權執照或漁業執照。至於持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申請貸款者,則限由取得核准之本人申請。
    四、第二項未修正。
  4.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641A號令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七,除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定自110年5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0年1月11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八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八、種植柚子,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或都市計畫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九、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十、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十一、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
    十二、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三、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四、申貸時,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依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十五、開放式禽舍或每隻蛋雞活動面積小於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之新(擴)建蛋雞場。
    未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參加豬隻死亡保險之豬隻飼養業者,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核貸。
    一、考量近年柚子種植面積及產量尚屬平穩,且都市計畫農業區在適當農業操作下,尚無國土復育問題,為產業發展需要,爰將第一項第七款柚子種植用地之規定,移列新增為第八款,放寬農民在都市計畫農業區種植柚子,得依規定申貸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並配合調整款次。
    二、配合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政策之推動,增訂第二項規定,未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參加豬隻死亡保險之豬隻飼養業者,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核貸。
  5.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1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並定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八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申貸時,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依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十四、開放式禽舍或每隻蛋雞活動面積小於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之新(擴)建蛋雞場。
    為落實家禽非開放式禽舍,強化禽場生物安全防護,及提升動物福利,爰新增第十四款不予核貸情形,其餘各款未修正。
  6.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0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23條附表1,並定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八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申貸時,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依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一、鑑於國內雞蛋產業發展現況與產業結構面臨整合調整,為加速雞蛋產業升級與轉型,推動家禽非開放式禽舍生產與輔導禽場設置自動化機械設備,以強化禽場生物安全自主防疫及提高生產效率,進而改善蛋品品質,爰刪除現行第十三款規定,放寬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新(擴)建蛋雞場,得依規定申貸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二、現行條文第十四款遞移為第十三款,文字未修正。
  7.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8A號令修正,並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八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新(擴)建蛋雞場。
    十四、申貸時,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依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現行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五點之一第一項係規定不予核貸情形,提升至辦法位階規範,爰新增第十四款,第六款至第十款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未修正。
  8.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84048A號令修正,並定自106年6月9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八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新(擴)建蛋雞場。
    配合第二條新增農業保險貸款,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9.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二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新(擴)建蛋雞場。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條款次變更,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森林區農牧用地,在適當農業操作及水土保持下,仍能兼顧農業生產與森林保育,修正第八款放寬農民在森林區農牧用地種植茶樹,得依規定申借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其餘各款未修正。
  10.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05A號令修正

    第二十一條

    第三條至第十七條之三所列貸款利率,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配合第二條新增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三種貸款,酌作文字修正。
  11.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二十一條

    第三條至第十七條所列貸款利率,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就各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利率,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