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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二十二條
  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延期還款案件應於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內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
    前項申請延期還款案,由貸款經辦機構審核。但下列延期還款案件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展延期間超過原貸款期限者。
    二、展延期間未超過原貸款期限,其剩餘期限非以平均攤還方式辦理者。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二十條

    借款人申請延期還款案件應於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內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
    前項申請延期還款案,由貸款經辦機構審核。但下列延期還款案件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 展延期間超過原貸款期限者。
    二、展延期間未超過原貸款期限,其剩餘期限非以平均攤還方式辦理者。
    考量農民或有一時還款困難,為保障農民權益,明定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延期還款機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