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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二十三條
  1.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並定自113年8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九款貸款之利率如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配合第二條現行第十八款之款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84048A號令修正,並定自106年6月9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八款貸款之利率如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配合第二條新增農業保險貸款,酌作文字修正。
  3.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0A號令修正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七款貸款之利率如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為簡化貸款規定,將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之利率,移列至本條附表一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4.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207A號令修正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七款貸款之利率如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為簡化貸款規定,將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之利率,移列至本條附表一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5.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六款貸款之利率如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一、條次變更。
    二、為簡化貸款規定,將現行第三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之三規定之各種貸款利率,移列至本條以附表統一規定。
  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05A號令修正

    第二十一條

    第三條至第十七條之三所列貸款利率,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配合第二條新增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三種貸款,酌作文字修正。
  7.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二十一條

    第三條至第十七條所列貸款利率,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就各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利率,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