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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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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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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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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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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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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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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申辦案件,應查明借款人有無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並載明於相關徵信文件。貸款經辦機構另應要求借款人提出切結書,切結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則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除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亦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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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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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申辦案件,應查明借款人有無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並載明於相關徵信文件。貸款經辦機構另應要求借款人提出切結書,切結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則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若有重複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除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亦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