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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三十四條
  1.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84729A號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四、附表二之十三、第二十七條附表三之十三,並定自110年8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前,已承作之改善財務貸款,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承作之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次修法刪除現行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確保借款人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現行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承作之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2.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承作之改善財務貸款,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改善財務貸款停止辦理前已承作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