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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484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70490A號令發布

    第三條

    擔保品如有設定後順位抵押權予其他債權人,或有其他權利存在,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辦理塗銷或排除後,再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
    一、擔保品如有設定後順位抵押權予其他債權人或有其他權利存在,由於金融機構承受後,後順位抵押權人對未獲清償之債權依法仍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擔保品,其他權利人亦可向金融機構主張對擔保品有權利存在,為兼顧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購回權及金融機構之權益,爰規定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自行塗銷或排除後順位抵押權或其他權利後,再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承受。
    二、參照九二一震災及莫拉克風災相關規定訂定。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