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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484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70490A號令發布

    第五條

    借款人或擔保品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協議承受擔保品:
    一、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勘查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現況之證明文件。
    二、擔保品登記簿謄本或擔保品所有權資料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貸款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五、切結檢具資料文件屬實之書面聲明。
    前項申請期限自災害發生日起算一年。
    一、第一項參照九二一震災及莫拉克風災之相關規定,規定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應具備之文件,其中第一款明定出具勘查證明文件之機關為擔保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承受擔保品之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