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十九條之二
  1.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並定自113年8月20日施行

    第十九條之二

    農民紓困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對象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者,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第一項貸款之每次辦理期間、方式、總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農民紓困貸款之對象。
    三、因政府預算有限,第二項明定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之借款人,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四、農民紓困貸款係於農民遭遇特殊緊急情況,急需資金週轉時,協助其即時取得生活與營農資金,度過經濟困難,每次辦理期間、方式、總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公告之,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農民紓困貸款既屬救急性質,貸款期限不宜過長,爰於第四項規定其貸款期限為一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