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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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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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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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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47466996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1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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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十九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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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農金字第1147466996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六、附表二之十八,除第二十三條附表一定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施行外,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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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二
農民紓困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對象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者,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發生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有再次申貸需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貸款之每次辦理期間、方式、總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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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37467050號令修正部分條文,並定自113年8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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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二
農民紓困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對象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者,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第一項貸款之每次辦理期間、方式、總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