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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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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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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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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47452843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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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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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519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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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以鄉(鎮、市、區)為基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型保險:每公頃產量減產達基準產量二成以上者,每公頃理賠新臺幣二萬元。但投保水稻田區同期作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金額,應扣除之。
二、加強型保險:以每公頃基準產量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依保險契約計算理賠金額。
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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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519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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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以鄉(鎮、市、區)為基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型保險:每公頃產量減產達基準產量二成以上者,每公頃理賠新臺幣二萬元。但投保水稻田區同期作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金額,應扣除之。
二、加強型保險:以每公頃基準產量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依保險契約計算理賠金額。
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