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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6428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二條
  1. 111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519號令修正

    第十二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以鄉(鎮、市、區)為基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型保險:每公頃產量減產達基準產量二成以上者,每公頃理賠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但投保水稻田區同期作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金額,應扣除之。
    二、加強型保險:以每公頃基準產量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依保險契約計算理賠金額。
    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