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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6428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三條
  1. 111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519號令修正

    第十三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個工作日內補正,並應於承保次月十五日前,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協助將申請案彙整清冊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