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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6428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六條
  1. 110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5230號令訂定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重複領取、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作成補發或退還溢領保險費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
    要保人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保險費補助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