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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養豬場轉型貸款利息補助措施作業原則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49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廚餘養豬場轉型貸款利息補助措施作業原則 第七點
  1. 第七點

    辦理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借款人應檢附第三點第一款所列專案農貸規定申請文件,並填具「廚餘養豬場轉型貸款利息補助措施申請書及檢核表」(以下簡稱「利息補助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本部畜牧司提供之補助名冊予以核對。
    (三)貸款用途為購買飼料者,由貸款經辦機構逕予審核。購置餵飼設施(備)者,經貸款經辦機構初審同意後,函送本部畜牧司(或委託單位)協助審查,審查通過後函復貸款經辦機構,貸款經辦機構續依專案農貸及徵授信相關規定審核辦理。
    (四)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廚餘養豬場轉型貸款利息補助措施審核表」(以下簡稱「利息補助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於一百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成貸款審核並撥款。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