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養豬場轉型貸款利息補助措施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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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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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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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4746749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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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點 | 配合農業部(以下稱本部)畜牧政策,為推動廚餘養豬場加速轉型改以飼料飼養,依據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核定「因應非洲豬瘟之廚餘養豬政策調整輔導方案(草案)」,本部對於廚餘養豬農民轉用飼料及購置餵飼設施(備)提供相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稱專案農貸)之利息補助,以減輕農民資金壓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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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點 | 辦理本措施之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 第三點 | 本措施補助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
| 第四點 | 本措施補助額度、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及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如下: |
| 第五點 | 申請期間: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六點 | 前三點所定補助之借款人條件、補助額度、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及申請期間等,本部得視執行情形予以調整。 |
| 第七點 | 辦理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
| 第八點 | 借款人應於一百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廚餘養豬場轉型飼料之函文影本報送原貸款經辦機構備查。 |
| 第九點 | 貸款經辦機構於補助利息期間,應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應補助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部(畜牧司)申請補助利息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
| 第十點 | 申請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依前開所定期程及利息補助方式,結算應補助保證手續費,向本部(畜牧司)申請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 第十一點 | 本措施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
| 第十二點 |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或部分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