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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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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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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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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47452843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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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十二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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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於領取基本型保險理賠金後,再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保險人給付保險理賠金,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除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金額者,被保險人應將與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相同金額之保險理賠金返還保險人;未返還者,得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得領取之農業保險理賠金覈實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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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30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47452843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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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於領取基本型保險理賠金後,再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保險人給付保險理賠金,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除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金額者,被保險人應將與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相同金額之保險理賠金返還保險人;未返還者,得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得領取之農業保險理賠金覈實抵銷。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