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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6428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二十一條
  1. 110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5230號令訂定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附加費用及分配比率如下:
    一、行政管理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其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二、農險基金系統建置及維運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一、將本保險之附加費用及分配比率合併規範,爰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第一款。另鑒於本保險之投保案件量龐大,亟需擴充精進資訊系統功能,以提升投保及理賠作業效率,及完備相關基礎資料之蒐集及分析運用,爰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將資訊傳輸等健全該保險之費用,納入該保險之保險費結構,於第一項第二款增列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系統建置及維運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配合第一項修正,針對有關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修正為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三、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2. 110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5230號令訂定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