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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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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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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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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4745200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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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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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523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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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附加費用及分配比率如下:
一、行政管理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其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二、農險基金系統建置及維運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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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6523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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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