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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50022928C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6-4條
  1. 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5002292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增訂第6-4條條文

    第 6-4條

    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因同一嚴重天然災害,延續至次一曆年或次一產季造成重大損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辦理救助,不受同一災害僅公告救助一次及第六條第一項提報期限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定嚴重天然災害,應達災後重建法律之嚴重程度。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救助之同一長期作農產品,於當年度防汛期間,再遭颱風或豪雨致嚴重受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依該農產品品項,給予原救助額度二分之一之額外現金救助,並以一次為限。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二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係於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
    鑒於蜜源作物 荔枝、龍眼 雖有開花,惟因受氣候異常影響致流蜜量不足,造成蜂群採蜜來源受限及蜂蜜產量減少,現行僅以蜜源作物之開花率作為救助評估基準,未能充分反映天然災害致主要蜜源作物受損情形,爰本次將蜜源作物之流蜜率納入救助評估基準。
    另依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或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惟近年受極端氣候影響,天然災害規模及強度增加,部分長期作農產品於受災後,損害未必能於災害發生當年度或當產季完全顯現,可能因根系受損、樹勢衰弱、生育受阻、花芽分化不良等因素,延續至次一曆年或次一產季,造成持續性損失,致同一天然災害所造成之延續性重大損害,造成農民須投入更高之復耕復建成本,為使救助制度得妥適處理同一天然災害造成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跨 曆年或跨產季之延續性重大損害,故建立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延續性災損之救助機制。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養蜂產業救助啟動條件,增列蜜源作物荔枝、龍眼之流蜜率為評估基準,以符合養蜂產業實際受損情形。(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因同一嚴重天然災害,延續至次一曆年或次一產季造成重大損害者,得不受同一災害僅公告救助一次及第六條第一項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之四)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