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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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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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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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4002200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最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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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
第6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二、附表三)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農業損失。但農業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提報;依作物特性災損無法於三個月內顯現者,得於六個月內完成提報。 |
第二章 農業損失之查估 | |
第9條 | 本辦法所定農業損失,包括農作物、畜禽、林業、養殖漁業及在漁港區域漁船(筏)損失,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