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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3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三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8號令訂定

    第三條

    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負責辦理;偏遠地區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工作,得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其他銀行辦理。
    前項業務輔導工作,必要時,得會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經費予以補助。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3729號函
    發文日期:
    93年07月06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3條第3項所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