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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二條
  1.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71203A號令修正發布第3、4、9、11-1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條文

    第二條

    ( 刪除 )
    一、本條刪除。
    二、農業金融法施行前,信用部不得辦理非會員放款業務;另具備一定財務條件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其額度不得超過農漁會上年度決算淨值之十倍,農業金融法施行後,仍沿用本項規定。
    三、農業金融法施行後,信用部之業務經營項目已涵蓋非會員存、放款業務,限制非會員存款額度之規定已無實益,且影響信用部業務推展,爰刪除第一項條文。
    四、第二項係解釋第一項所稱非會員存款,農會法及漁會法中對於會員及贊助會員已有定義,非屬會員及贊助會員之存款即為非會員存款,於實務上尚無疑義,第二項爰予刪除。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第二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 (以下併稱信用部) 辦理非會員存款之額度,不得超過農會、漁會上年度決算淨值之十倍。
    前項非會員存款係指會員本人 (含同戶家屬) 及贊助會員以外之存款。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80056號
    發文日期:
    93年06月11日
    函令摘要:
    釋示非會員存款中公庫存款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