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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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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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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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最新修訂
第四條 |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點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點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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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