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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742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五條
  1.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1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0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

    第五條

    ( 刪除 )
    一、本條配合前條之修正,予以刪除。
    二、查漁會信用部授信限額之計算方式與農會信用部不一致,前者係以淨值加放款前一日所收存款總額之和為基礎,後者則單以淨值為基礎,以漁會信用部與農會信用部組織及業務近似性而言,此種計算方式,似有不妥。另「淨值」與「放款前一日所收存款總額」於性質上缺乏關聯性,前者係事業資金與公積之合計數,代表風險承擔之能力,後者則係負債(且屬單一營業日所發生之負債),與風險承擔之能力無關,又非代表流動性,二者予以合併計算,實難有合理之解釋。另鑒於漁會整體存放比率偏低,且於餘裕資金充裕,應有能力拓展貸放業務,以增加金融服務,惟目前之規定對於業務之發展造成限制,爰刪除本條規定,回歸第四條規定,俾一體適用。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9號令訂定

    第五條

    漁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漁會信用部淨值及放款前一日所收存款總額之和百分之二,其無擔保放款金額,不得超過漁會信用部淨值及放款前一日所收存款總額之和百分之一;對每一非會員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漁會信用部淨值及放款前一日所收存款總額之和百分之一,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漁會信用部淨值及放款前一日所收存款總額之和百分之○.五。
    漁會信用部依前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以六百萬元為限;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二百萬元為最高總額。
    前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於漁會信用部準用之。
※查無相關函令